2007 - 第10期
教育,一项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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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茨岗儿童在欧洲人权法院取得胜利©教科文组织/ASPnet/Eteri Nebierid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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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通常被视为一种可能性,而非一项权利,但绝大多数《宪法》保证所有孩子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对教育权的任何轻视,都应引起司法机关的干预。
以印度为例:1.85亿名5至14岁儿童中,有5800万儿童无法接受教育。然而印度《宪法》承诺,自《宪法》实行之日起,年龄在14岁以下的所有儿童均可接受十年义务教育。这一期限并未得到遵守。
1992和1993年,有关方面针对两起案件,要求法院提出立法动议,在这些案件中,原告要求教育权应具有执行力。面对印度政府在教育方面的失职,法院表示忧虑:“44年过去了,这已经是45条款规定期限的四倍还多,这项条款规定的义务还没有转变成具有执行力的权利吗?”法院裁决,《宪法》所述教育权相当于可由法院执行的“基本权力”。决定即时生效,年龄在14岁以下且未能接受教育的所有儿童,今后可要求法院责令权力机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印度法院对此十分积极,而且有效地将教育权重新确定为基本权利,但这似乎并不是《宪法》制订者的初衷,因而印度法院的行为并未得到其他国家的效仿。例如,欧洲人权法院对此态度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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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是一项基本权利。(斯洛文尼亚一所学校)©教科文组织/ASPnet/Martin Bob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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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突破
18名捷克共和国的茨冈儿童就自己被安排在残疾儿童专门学校上学一事向捷克法院提出起诉,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是对他们的民族或种族起源的歧视,是对他们教育权的侵犯。这些孩子认为,将他们安置在特殊学校,加剧了他们在社会文化方面的落后地位,而国家本应采取积极措施来弥补这一缺陷,并提供相应途径让他们学习正常课程。特殊学校中茨岗儿童安置问题的统计数据令人担忧,但欧洲人权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认为,这种处理方法并未涉及茨岗儿童的民族或种族起源问题。根据六比一的表决结果,法院最终认定这一行为并没有违反公约第14条(禁止歧视)和第1号议定书(教育法)第2条。这起案件已提交高级法院。
2007年11月14日这天震惊了全世界。因为此次欧洲人权法庭大法院以13票对4票通过,做出如下具有突破性的判决:大法院认为,捷克共和国政府对茨冈儿童的如此安置就是一种歧视,已经违背了《公约》有关条款的规定。人权法庭重申了欧洲法律条文对任何歧视行为进行处罚的宗旨。不仅如此,大法院还揭露了捷克共和国政府针对某些种族或民族制定的制度,拒绝让少数民族享受其权利。这种对其公民区别对待的行为是有害的,而且等同于歧视。该判决终于使得《公约》第14条的判例与欧盟一贯主张的反对歧视的原则相符。
对教育权的侵犯和教育不平等或许是当今社会在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复杂的问题。对于侵犯教育权的现象,也许没有什么神奇的解决办法。但如果我们一开始就能够在学校内遵循正确的程序,将会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这将有助于把学校建设成为更加可靠的场所,也是向更加公正的社会发出良好的信号,还将影响年轻人在成年后如何处理同权力机关和司法机构的关系。
本文摘自Jan de Groof教授在《二十一世纪对话录》中的讲话,是他在2007年9月13日教科文组织举办的“如何让教育更公平?”活动中的讲话。
扬•德格罗夫(Jan de Groof),欧洲布鲁日大学教育法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