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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规定的会员国
教科文组织《组织法》-第II条

1.凡联合国组织之成员均当然有权成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之会员。

2.至于非联合国会员国,凡符合按本组织法第X条批准的、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之协定中所列之条件者,经执行局推荐,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被接纳为本组织之会员。

3.凡对其国际关系不自行承担责任之领土或领土群,由对该领土或领土群之国家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申请,经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被大会接纳为准会员。准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由大会决定。

4.凡本组织之会员,经联合国中止其在该组织内之会员权利与特权时,在联合国组织请求下,本组织亦应中止其在本组织内之权利与特权。

5.凡经联合国组织开除之会员即当然终止其在本组织之会员资格。

6.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此项通知在发出后次年12月31日生效。该项退出不应影响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准会员之退出通知应由对其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提出。

7.每个会员国有权任命一位常驻教科文组织代表。

8.会员国的常驻代表向本组织总干事递交国书,并自递交该文件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正式文本
文本通过日期:1945年
文本保管组织:教科文组织